2012年3月20日笔试每日一练(3)
2012-03-20 10:55 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aoyang.huatu.com/ 作者:邵阳华图 来源:邵阳华图
D.[解析] 本题考查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记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类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5. 甲、乙、丙合伙经营养殖场,因上半年生意红火,甲想让其相交多年好友丁也入伙,乙同意丁入伙,丙坚决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合伙事务。丁加入后不久,禽流感爆发,养殖场亏损了20万。关于该20万元亏损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B. 由甲、乙、丁共同承担
C. 由甲、乙、丙、丁共同承担
D. 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较少的部分
A[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的入伙。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在合伙人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因此本题中丁的入伙由于丙的反对无效,他不是合伙人,对合伙经营过程中的亏损不承担责任,该20万元亏损应由合伙人甲、乙、丙共同承担,正确答案为A选项。
16.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有: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④专利纠纷案件( )。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④
D.[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故①②③④均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17.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对公司的出资为10万元人民币,因甲欠乙1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公司中的出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发布公告。股东丙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甲的出资,案外人丁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该出资,乙愿意出价11万元购买该出资。则该出资应如何处理( )。
A. 卖给丙 B. 卖给丁
C. 卖给乙 D. 卖给丙和丁
A.[解析] 依公司法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8. 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 动物腹中的胎儿 B. 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 刚从山上开采下来的石头 D. 银行存款的利息
D.[解析]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A和B选项中的胎儿和果实在未与母体分离之前都还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是孳息。C项属于劳动成果,只有D中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19.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 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 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D.[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质量标准问题。依《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本题中,围巾的质量标准属于通常标准问题。乙已验货且已销售,表明围巾符合通常的质量标准,故其主张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因为其未能售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题选项为D。
20.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电脑配件,价款共计1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货,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甲公司听闻乙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经派人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乙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请业绩良好的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 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其先履行义务消灭
B. 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按照约定先向乙公司发货
C. 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保证人,这不是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继续不履行
D. 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即可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B.[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使其先履行义务中止,而不是使其消灭,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及时为其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当认定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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