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人员,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面向残疾人招录的职位,按照公布的适当放宽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当日复检和当场复检的医院为初次体检医院。报考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当日复检、当场复检及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都只能进行一次,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五、考生纪律 1.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笔试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合点。超过时间仍未到达规定地点、不参加体检或由于本人原因贻误体检的考生,按自动放弃处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的,按体检不合格处理;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的考生或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取消其资格,并根据违纪事实做出处理。 2.考生应遵守封闭体检规定,手机等通讯工具、智能穿戴设备关闭后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禁止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体检结束后取回,离开医院封闭范围才能开启。 3.考生通过抽签确定体检顺序号。不得交换抽签顺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医生或工作人员透露本人任何个人身份信息。 4.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文明体检。全程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擅自离开体检队伍。 5.积极配合工作人员逐一检查所有项目,不得漏检。确认体检结束后,在工作人员组织下领取个人物品,立即离开医院封闭范围,不得逗留。 6.考生家长、亲属、朋友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同前往体检医院,一经发现,以违规论处。 7.考生如与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申请对方回避。 以上规定,如果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本次体检资格,并按公务员录用相关纪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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