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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省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公司法》修改亮点

时间:2024-02-20 15:18来源:华图教育 作者:hnhuatu08 点击:
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再到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可以看出党中央对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

2024年湖南省考常识判断备考专题——《公司法》修改亮点

  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再到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可以看出党中央对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决心。而公司是市场最主要的主体,《公司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公司法》出现了落后于新时代的问题,故于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法》的修订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施行。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分析一下《公司法》重点修改之一以及湖南省考常识判断的易考点之一——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

  第一部分:条文对照

2018年《公司法》 2023年《公司法》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部分:新增条文解读

  该条是在吸收《民法典》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效力的规定。

  第一款: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赋予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地位和权利,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公司另行授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公司要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但这仅限于职务经营活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无须负责。

  比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办公用品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履行义务由公司承担。但自己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个人餐饮方面的买卖合同,就只能是自己承担履行义务。

  第二款:法定代表人职权限制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存在大量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看待此类合同的效力?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因此,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公司来承担。对合同的相对人来说,其只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一般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公司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又符合交易规则,能够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合同编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代表权,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因此,订立的合同对公司就不发生效力。

  第三款:法定代表人对外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职务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无须承担该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其侵权行为被视为公司自身的侵权行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民法上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执行公司目的事业的职务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①狭义的职务上行为。②与职务行为有牵连的行为。加害行为虽非职务行为本身,但其发生与职务行为有时间、地点以及内容上的关联。(2)法定代表人的加害行为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损害后果的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有过错。

  《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追偿权。其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同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追偿权。对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权的行使,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必须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不能向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公司向其他工作人员追偿,则不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公司的规定这一前提,只要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可以向其追偿。二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内部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不同。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只要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便是一般过失,也要对内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其追偿。但对其他工作人员来说,其对内承担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比较高,应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只是一般过失,则无须对内承担责任,公司也不能向其追偿。

(责任编辑:hnhuatu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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